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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檔案局令 第20號《檔案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 信息時間:2023-03-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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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5日國家檔案局令第20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轄和適用

        第三章??調查和決定

        第四章??執行和結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檔案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檔案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第五條??檔案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回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乇軟Q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調查。

        第六條??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條??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對下級檔案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第二章??管轄和適用

        第八條??檔案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國家檔案主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

        (一)違法行為涉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企業、中央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全國性人民團體的;

        (二)全國范圍內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權法定、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違法行為涉及區域、案情復雜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區域內不同層級檔案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管轄范圍,明確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檔案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檔案主管部門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檔案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予以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檔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實施檔案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章??調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檔案主管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測、檢驗、鑒定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第十七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一)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違反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依據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部門管轄;

        (四)違法行為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檔案主管部門對檔案違法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依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必要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條??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對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證據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也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復制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后注明與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同時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收集、調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是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調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復制等方式取證,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三條??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不到場、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詢問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評估、認定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評估、認定意見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檔案主管部門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出具協助函,請求有關機關協助進行調查取證等。

        第二十七條??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調查過程、案件事實、證據材料、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

        第二十八條??在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調查報告連同案件材料,交由檔案主管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檔案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工作由檔案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未設置法制機構的,由檔案主管部門確定的承擔法制審核工作的其他機構或者人員負責。

        案件查辦人員不得同時作為該案件的法制審核人員。檔案主管部門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六)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三十條??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提出以下書面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處罰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三)對適用依據不準確、處罰不當、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改正;

        (四)對超出法定權限的案件,建議按有關規定移送;

        (五)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擬作出檔案行政處罰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三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擬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所列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檔案主管部門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對調查終結的檔案違法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于案情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六條??檔案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檢測、檢驗、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檔案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四章??執行和結案

        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檔案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三十九條??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依法終結執行的;

        (三)案件終止調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四十條??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整理歸檔。案卷歸檔應當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范有序。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0日國家檔案局公布的《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檔案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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