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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檔案局 令 第9號 :《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
        • 信息時間:2021-01-1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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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1日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公布)


            為了建設覆蓋人民群眾的、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國家檔案資源體系,劃定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全國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要貫徹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本館收集范圍的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

            第二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依法接收本級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1.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所屬各部門;

            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4.人民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6.各民主黨派機關;

            7.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各級綜合檔案館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的檔案。

            鄉鎮機構形成的檔案列入縣級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

            第三條 新中國成立前本行政區內各個歷史時期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列入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

            本行政區內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檔案、涉及民生的專業檔案列入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

            經協商同意,綜合檔案館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區內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也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等形式獲取。

            第四條 各級部門檔案館,收集本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檔案,要按有關規定定期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條 各級專門檔案館,收集本行政區內某一專門領域或特定載體形態的專門檔案或檔案副本。

            第六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檔案館,收集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國有企業發生破產轉制,事業單位發生撤銷等情況,其檔案可按照有關規定由本級綜合檔案館接收。

            第七條 省級以上(含省級)檔案館接收保管期限為永久的檔案,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檔案館接收保管期限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檔案。

            第八條 檔案館要適應信息化建設的需要,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有條件的檔案館應根據國家災害備份的要求,建立電子文件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備份工作。

            第九條 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應同時收集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立檔單位歷史的資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第十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要根據本規定制定本館的收集檔案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經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1986年2月7日國家檔案局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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