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時間:2020-07-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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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整理了新版《檔案法》第六章內容,本章內容全部是補充完善內容,方便大家參考學習。《檔案法》中變動完善的地方用藍色字體標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2020版】:
第四十二條 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四十三條
【2020版】:
第四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根據違法線索進行檢查時,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檢查有關庫房、設施、設備,查閱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記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2020版】:
第四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發生檔案損毀、信息泄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2020版】:
第四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第四十六條
【2020版】: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2020版】:
第四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下一期請見:歷年版本對比學習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
來源:2020年7月20日蘭臺之家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