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時間:2020-07-2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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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整理了新版《檔案法》第五章內容,本章內容全部是補充完善內容,方便大家參考學習?!稒n案法》中變動完善的地方用藍色字體標記。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
【2020版】: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2020版】: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
第三十七條
【2020版】:
第三十七條 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2020版】: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經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
【2020版】:
第三十九條 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第四十條
【2020版】:
第四十條 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
第四十一條
【2020版】: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推進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下一期請見:歷年版本對比學習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六章 監督檢查。
來源:2020年7月17日 蘭臺之家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