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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法》第四章歷次版本對比
        • 信息時間:2020-07-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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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整理了三版《檔案法》第四章內容的對比,方便大家參考學習。其中法律條文順序以2020年版《檔案法》為基準,《檔案法》中變動完善的地方用藍色字體標記。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2020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2016版】: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1996版】: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八條

        【2020版】: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利用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016版】:

        第十九條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1996版】:

        第十九條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九條

        【2020版】: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2016版】: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1996版】: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2020版】:

        第三十條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三十一條

        【2020版】

         第三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2016版】:

        第二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1996版】:

        第二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2020版】:

        第三十二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2016版】: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1996版】: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2020版】:

        第三十三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檔案研究人員研究整理檔案,應當遵守檔案管理的規定。

        【2016版】: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1996版】: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第三十四條

        【2020版】: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下期請見:《檔案法》第五章歷次版本對比

        來源:2020.07.11  蘭臺之家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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