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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解讀丨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的新號令
        • 信息時間:2020-05-0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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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發布實施。我理解,《辦法》貫徹落實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促進政務信息化創新發展的要求,提出的九個方面的改革和發展要點值得高度關注。


        一、統籌管理的領導架構

        《辦法》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網絡安全監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的并聯管理和協商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確需建設或保留,但不能進行信息共享的項目進行審核,經國務院批準后方可建設或保留;財政部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管理;網絡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并指導監督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規定負責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運行和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

        二、簡政放權的審批環節

        《辦法》提出,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原則上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審批環節,在執行中可結合實際情況簡政放權。

        一是簡化審批程序對于已經納入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因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或者情況緊急的,且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

        二是簡化審批流程。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三、共享開放的信息機制

        《辦法》提出,政務信息化項目要實現跨部門共建共享,政務信息資源要實現共享開放,政務信息系統目錄要實現統籌管理。

        一是政務信息化項目實現跨部門共建。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跨部門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后聯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是政務信息化項目實現中央和地方的共建。國務院有關部門需要地方共享協同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

        三是構建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開放數據目錄。明確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基礎上,初步形成的共享開放數據目錄。

        四是構建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分析篇。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或上報國務院的請示文件應當包括對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見。

        四、建設單位的重要職責

        《辦法》提出,建設單位應當確定實施機構和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

        一是強化實施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是強化網絡安全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工作。

        三是強化集約化管理。建設單位應充分依托云服務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

        四是強化監理管理。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理。

        五、建設投資的有效機制

        《辦法》提出,加強建設資金管理、概算調整管理、運維資金管理、建設結余資金管理。

        一是加強建設資金管理。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

        二是預先下達資金的管理。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投資。對確需提前安排投資的,建設單位可在可研報告批復后提出申請,由審批部門批準。

        三是加強概算調整管理。對于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復、原建設目標不變,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并符合有關情形的,可由建設單位調整,同時將調整文件送審批部門備案。

        四是加強運維資金管理。對于未納入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目錄內或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的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六、項目驗收的約束機制

        《辦法》提出,加強項目的驗收時間管理、驗收申請管理、驗收內容管理、驗收后續管理。

        一是驗收時間管理。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后半年內,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審批部門組織驗收。未按期提出驗收申請的應當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二是驗收內容管理。項目驗收包括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未進行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

        三是驗收后續工作。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審批部門備案。

        七、網絡安全的綜合制度

        《辦法》提出,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密碼保障系統的定期評估、安全可靠產品的管理、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測評,保障政務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

        一是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工作。

        二是密碼保障系統的定期評估。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

        三是強化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在項目驗收申請報告中,應當具有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內容。

        四是加強系統的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確保政務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和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安全。

        八、績效考核的建設機制

        《辦法》提出,要加強審批部門、建設單位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績效評價和后評價。

        一是強化績效管理。項目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評價和后評價結果的應用,指導完善相應管理制度。

        二是強化績效考核。有關部門自行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備案文件中,應當包括績效內容。

        三是強化績效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對績效進行評價,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審批部門提交。

        四是強化績效評價和后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驗收并投入運行后12至24個月內,開展績效自評價并將評價報告報送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部門可以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后評價工作。

        九、重視實效的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加強國家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是加強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信息共享、招標采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加強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并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三是強化監督管理的處理處罰。對監管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四是強化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的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項目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作者:周德銘 審計署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

        文章摘自:蘭臺之家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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